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深圳地区没有立遗嘱的房屋遗产分配规则如下:
第一顺序继承人
包括配偶、子女(含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)、父母。
若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,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。
丧偶儿媳/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,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第二顺序继承人
包括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仅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一般均等分配
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。
示例:若被继承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均在世,三人各分1/3份额。
特殊调整情形
多分情形: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、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,可多分。
少分/不分情形:有扶养能力却未尽义务的继承人,应当不分或少分。
协商优先: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不均分。
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
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,需先将一半份额分出归配偶所有,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配。
案例:深圳某案例中,配偶继承的房产份额被认定为遗产,最终按法定继承分割。
代位继承与转继承
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,由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。
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即视为接受,但受遗赠人需在60日内明确表示。
协商优先:继承人可通过协议确定继承方案,例如折价补偿、共有等。
诉讼途径:若协商不成,可向法院起诉,需准备继承人身份证明、房产权属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。
专业协助:建议咨询律师或公证机构,确保流程合法合规。
如需进一步了解深圳地区具体操作案例,可参考中深圳政法委通报的典型案例。